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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三章(7)

发表时间:2012/3/20 10:15: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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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转、残疾、下岗就业类:共7条: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而新办企业,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5)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医疗卫生类:共3条,其中注意以下2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注意包括与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同此规定)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其他业务类:共19条,其中注意以下5条:

(4)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宅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1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免征营业税。

(16)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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