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的含义及原则
1.支付结算定义: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知识点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统一无效。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签章。
变造是指无权人对签章以外事项加以改变。
票据更改规定: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签章规定: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出票日期规范要求: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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