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2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简答题真题练习

发表时间:2024/3/26 16:50: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1、2023年1月5日,张某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同日在甲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3年3月5日,张某将该汽车转让给王某,张某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王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甲保险公司同时提醒王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认为购买汽车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合法。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合法。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合法。根据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2019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40%。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魏某认缴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2年8月1日前缴清;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23年1月5日,由于魏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股东会作出了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刘某补足其出资差额20万元。甲公司遂又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魏某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是否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的请求。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陈某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有权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将M设备赊销给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在M设备上设立抵押权,用于担保购买M设备的价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设备。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将M设备出借给丁公司使用并约定由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送到戊修理厂修理。

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万修理费,戊将设备留置。

甲主张设备不属于丁公司,戊无权留置2023年9月1日,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乙银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含就M设备的拍卖价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1)丙公司抵押权设立的日期是哪一天?

(2)甲公司以M设备不属于丁公司主张戊无权留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就M设备拍卖价款优先于丙公司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丙公司抵押权于2023年6月23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点】留置权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题中,丙公司享有优先于乙银行受偿的超级优先权。

【知识点】超级优先权


小编推荐: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添加助教获取免费福利】

更多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及备考疑难问题,请扫码关注助教老师微信及时获取免费答疑,更有免费陪学资料包,速来添加吧!

中级会计新人好礼,不容错过!

 专属优惠券 & 备考资料包  一键领取>>


更多报名相关问题,请关注中大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网>>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

        3大核心课程 4大经典课程 深度伴学服务协议退费

        980起

        了解课程

        44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12h考点串讲 4大经典课程深度伴学服务协议续学

        680起

        了解课程

        449人正在学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