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2012年多选题】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例题6·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
A.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经按照限定期限支付
C.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
D.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虽然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支付完毕,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选项D符合规定的用途,因此也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基金的公开募集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2)撤销核准与停止发行。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法律后果: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保荐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保荐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必须被证明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
2.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2011年单选题】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提示1】包销中,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
【提示2】“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中,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责任编辑:黑天鹅)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