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要约收购
1.概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分类
表4.9要约收购的类型
收购类型 具体情形 | 全面要约 | 部分要约 |
向谁发出要约 | 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东 | |
收购多少 | 全部股份 | “每个股东”所持有的部分股份 |
3.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十六)协议收购
(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提示】如果甲持有某上市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准备协议收购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35%的股份,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由于35%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界限,此时收购人乙公司-般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即要约收购的豁免,如果取得了豁免,此时可以-次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达到35%,即超过了30%,此时须依照权益披露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如果没有取得豁免,那么协议收购最多为该上市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如果要再多收购,那么超过30%的部分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只从甲股东处购买。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2012年多选题】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提示】该“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保险法律制度熟悉
(-)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种商业保险。
2.保险的分类
表4.10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
保险责任 | 强制保险 | 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
发生的效力 | 自愿保险 |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 |
保险设立是否 | 社会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
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业保险 | 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 |
财产保险 | 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 | |
保险标的 | 人身保险 | 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
原保险 | 第-次保险 | |
保险人是否 | 再保险 | 第二次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保险人的人数 | 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 |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①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实。
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提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证——投保人向保险人承诺履行某种特定义务。
(3)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提示】注意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不同;二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批准。国务院保监会应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提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目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其经营业务许可证失效。
(3)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终止
(1)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提示】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被撤销——被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
(3)破产。
①经国务院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②国务院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提示】注意申请主体不同,可以申请的内容也不同。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表4.1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 | 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 | 保险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 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不能是个人 |
(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但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五)保监会
(1)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了解【2012年判断题】
(-)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提示】注意“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范围,以应对客观题。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提示】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提示】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4.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人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五)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1.结汇、售汇业务: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其他外汇业务:经营或终止经营,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或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七)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表4.17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
| 罚款数额 | ||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 -般情形 | 情节严重 |
逃汇 | ||
非法套汇 | ||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 ||
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 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 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结汇 | ||
违反外债管理的 | ||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 ||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 | 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
【例题19·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般情况下应由外汇管理机关处以涉及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有( )。
A.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B.非法套汇
C.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D.逃汇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罚款幅度。根据规定,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章小结
本章不管是从篇幅上还是复习难度上都是比较大的-章,大量繁杂的法律规定都是-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定规律的,对于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考生可以按照客观题来准备,熟悉相关的概念以及涉及原则和主体设立方面的具体规定。
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学习的重点节,对于证券法律制度,考生需要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些难以理解的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对于票据法律制度部分,由于具体规定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尤其是与合同法律制度结合的综合题,因此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并掌握。
对于本章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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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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