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表4.7权益披露的具体情形
| 首次披露 | 后续披露 | 收购期间股票 转让限制 | 收购行为完成后 股票转让限制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应当在该事 |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 | ①首次披露的报 | 收购人持有的被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 | 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 |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 | 在作出报告、公 | 的股票,在收购 |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通过行 | 该上市公司, | 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首次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行买卖该上市公 |
【提示】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用的是“达到”,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的是“拟达到或者超过”。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2.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表4.8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5%~20% | 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家上市公司) |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30% | 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家上市公司) |
【例题14·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B.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通知上市公司
D.予以公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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