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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

发表时间:2014/10/8 9:1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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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禁止的交易行为

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应重点掌握“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重点)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行为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自己并未买卖证券,主观上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却将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该信息的人依此做出买卖证券的决断,这种行为也属于内幕交易。当然,如果该人并未实施买卖该债券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交易,也就不是“内幕交易”了。

(3)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2011年单选题】

①20项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人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1】判断某种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其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人员、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符合其行为特征。

【提示2】属于内幕信息的,特别要注意其中第①项所称的事件,它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20项内容。

【例题1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次达到该资产的20%

B.公司经理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C.上市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法律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选项C属于重大事件(董事、1/3监事和经理发生变动)的范围,因此也属于内幕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例题1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  )。

A.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B.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丙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该股票交易价格

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该公司近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在该信息公开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选项AB是欺诈客户行为;选项C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选项D是内幕交易行为。上述各项均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收购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股份而不是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获得或进-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含义【2011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致行动人的概念

-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致行动人。

【提示】-致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裙带关系的“-伙人”,他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行动中“同舟共济”,而不是“单打独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的,为-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问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3·多选题】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致行动人的有(  )。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

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

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致行动人的界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D符合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5.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表4.6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

禁售义务

锁定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
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要约收
   购期内,不得卖
   出被收购公司的

股票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提示】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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