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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第5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8/27 9:44: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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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解释】“省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免税,“县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年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考点综述

(一)所得来源地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5.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征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征收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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