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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14)

发表时间:2012/12/11 9:38: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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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
(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
(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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