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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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复议
(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
必经复议
(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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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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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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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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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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