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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3/6 9:0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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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其中,“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条件: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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