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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辅导(4)

发表时间:2010/6/9 11:10: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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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制)(P297)

    1、适用范围:① 资金收付;②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 现金的支取。

    2、特别提示: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备案制)(P298)

    1、使用范围:① 存款人借款转存;② 借款归还;③ 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 现金缴存。

    2、特别提示: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即“只收不付”。

    【例(P306)】某地产开发公司在X开户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2006年3月2日,该公司因贷款需要又在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账号:998123668989)。3月2日,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了一张现金支票(支票上出票人账号:998123668989),并向Y银行提示付款,要求提取现金30万元。Y银行工作人员对该支票进行审查后,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分析Y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要求通过其在Y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Y银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不予办理现金支付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

    1、作用: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P299)

    2、适用范围: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3、特别提示: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属于专用存款帐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4)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在线观看赵俊峰老师对《初级经济法基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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