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包括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但要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且还要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各国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内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内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 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 优惠税率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发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和15%两档优惠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10%的优惠税率。
1. 20%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 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
3. 10%的优惠税率
(1)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收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居民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予以办理。
除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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