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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10

发表时间:2011/11/24 11:04: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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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10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例题】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下列销售行为中,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货物

B、向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专利权

C、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D、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D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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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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