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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辅导(34) 2011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9/17 11:35: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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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例题】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包括( )。

A.人民法院代表

B.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C.工会代表

D.企业方面代表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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