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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6)

发表时间:2011/11/30 11:36: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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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6)

第三节 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无须承兑。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无所谓“付款日期”

提示: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2、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3、见票付款

(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等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为( )。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B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解析: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A项错误。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B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即银行本票,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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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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