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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公司法律制度(9)

发表时间:2011/12/22 10:07: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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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公司法律制度(9)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例题1】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例题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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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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