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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覆盖率

发表时间:2015/8/10 13:4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1.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

A.检查机关

B.税务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

【答案】B

【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p153

【第四章 第一节 p153 知识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常考点)】

【讲义内容】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12.甲公司于20122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23日向承兑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2012210日至2014210

B.2012320日至2014320

C.2012323日至2012923

D.2012323日至2012623

【答案】B

【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p220

【第24课时 第四章 第四节 p220 知识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讲义内容】

()票据权利与抗辩(重点)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2亿元人民币,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关于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的是()

A.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

B.该公司债券的拟发行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

C.筹集的资金拟用于修建职工活动中心

D.该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答案】C

【知识点】证券发行p172

【第22课时:第四章 第二节 p171 知识点二: 证券发行(必考点)】

【讲义内容】

()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A.不产生效力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可变更

【答案】A

【知识点】保险合同p205

【第23课时:第四章 第三节 p205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常考点)()保险合同的条款

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D

【知识点】支票p240

【第24课时:第四章 第四节 p240 知识点四:支票(常考点)

【讲义内容】

2.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

【第24课时:第四章 第四节 p222 知识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讲义内容】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如果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其法律效果应类似于无权代理。

如果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则票据行为不生效力。

但是,如果其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

如果票据伪造的情形属于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其他责任

17.201210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

A.甲厂10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p255

【第27课时 第五章 第二节 p254-255知识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2)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在发出后、生效前)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有期限不撤销、明示不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绝)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期满未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18.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D

【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p259

【第28课时:第五章 第三节p258 知识点二: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

【讲义内容】

知识点二: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

1.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9.甲、乙双方于201317日订立买卖1000太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24日支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5日支付了100万元,5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A.24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5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5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6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答案】D

【知识点】买卖合同

【第34课时 第五章 第九节 p291知识点一:买卖合同(必考点)】

【讲义内容】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一物不符解除一物,价值大减,解除数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不符,及于从物)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一批不符,解除该批。价值大减,解除全部)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电子信息产品——收到即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7)8)两项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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