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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三章(1)

发表时间:2012/2/16 10:12: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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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释】关键看承包人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解释】即使是非居民,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3.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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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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