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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法》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2)

发表时间:2011/12/8 13:53: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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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2)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设立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例题】根据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下列选项中,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有( )。

A、证券投资咨询

B、证券自营

C、证券承销与保荐

D、证券经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例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

答案:×

解析: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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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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