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权利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所得税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房产税客体——房屋。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款征收权
这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其他权力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确保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
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进行回避的义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收);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从2009年起,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调整。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税种。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知识点2: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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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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