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精选模拟(3),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票据法例题三】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6年9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8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6年9月1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9月1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说明理由。(2)承兑时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哪些?(3)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三项,即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3)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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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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