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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4/10 10:07: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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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掌握)

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补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3.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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