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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三)

发表时间:2011/9/27 13:02: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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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这门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以因破产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没有破产的说法。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体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建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贷款10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7、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8、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答案:×

解析: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9、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6万元、2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60%、2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答案:×

解析: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如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其后不得要求清偿。( )

答案:×

解析: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投资人偿债,但不得超过五年。

1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虽然都要求是自然人,但是就国籍方面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对此没有限制。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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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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