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解释1】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2008年单选题)
【解释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解释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其他文化业,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等。
【解释】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解释】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者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如理发、照相、复印、咨询等等)。
1.代理业,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1)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 “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广告业
(1)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013年新增)
(3)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2012年判断题)
(九)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2011年多选题)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释】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5)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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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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