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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考点3.2

发表时间:2014/1/8 14:4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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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2011年考)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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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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