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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2/5/28 10:3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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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收征管的难度较大,税款易于流失,实践证明,采取特殊的征收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限是行之有效的。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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