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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2/5/28 10:3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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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前述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1)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按照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以及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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