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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3)

发表时间:2014/3/6 9:56: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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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凋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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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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