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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调整主要内容《经济法》

发表时间:2016/8/29 10:4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72

倒数第5行

原“【例6-28】”改为【例6-27】

378

第4-6行

删除“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13】106号。”

删除“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13】121号。”

378

第8行-10行

原“6.”改为“4.”,原“7.”改为“5.”

378

第12行

删除“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43号”

378

第14行至倒数第2行

原“9.”改为“6.”,原“10.”改为“7.”,原“11.”改为“8.”,原“12.”改为“9.”,原“13.”改为“10.”,原“14.”改为“11.”,原“15.”改为“12.”,原“16.”改为“13.”,原“17.”改为“14.”

378

倒数第1行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3号 )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4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15 ]78号 )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96号 )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5 ]97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5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85

第3行

增加“4.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并依法纳税。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399

第8行

增加“4.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8

倒数第11行

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改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

410

倒数第1行

增加“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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