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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调整主要内容《经济法》

发表时间:2016/8/29 10:4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411

第6行

增加“(3)国有企业2015年至2018年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公司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1

第6行

原“(3)”改为“(4)”

411

第8行

原“(4)”改为“(5)”

418

倒数第4行

增加“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419

第3行

增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

第10行

增加“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24

第2行

增加“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谓缩短折旧年限,是指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24

倒数第4行

增加“10.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435

倒数第3行

增加“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等,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等。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形成了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申报表的体系由41张表构成,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以及2张汇总纳税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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