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第2行
增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原第一节改为“第二节”,后面以此类推。
458
第7行
原“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改为:“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458
倒数第4行
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改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458
倒数第3行
删除“这是一种重要、常见的垄断行为之一。”
460
倒数第6行
删除“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改为:“具备前五种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67
第8行
另起一段。增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2)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3)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同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68
第4行
在“行为”后面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比较广告诋毁商誉。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44
第11行
在第二自然段后增加下面一段:
“2015年12月1日凌晨1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人民币进入SDR,将成为与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并列的第五种SDR篮子货币。人民币加入SDR,将会推动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
513
倒数17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1改为“2”,后面依次类推。
514
倒数1行
增加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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