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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23 10:47: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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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12个问题)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只适于三个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 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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