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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2)

发表时间:2012/4/17 9:2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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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说明】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因异地临时经营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

【例题·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D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解释】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注意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注意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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