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合同的效力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 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除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是,《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目的到内容都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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