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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3)

发表时间:2012/11/8 9:23: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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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3)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 申请出资额转让

(2) 董事会审查决定

(3) 报审批机构批准

(4)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资额转让内容的相关连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曰通知其他合伙人。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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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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