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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算
(一)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陆路运输中包括缆车运输、索道运输。
【相关链接】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期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远洋运输企业
光租: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
湿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航空企业
干租: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
(二)营业额的确定
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余额计税)
(1)国内联运: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甲企业和乙企业联合为A公司运输一批货物,甲企业负责陆上区段运输,乙企业负责海上区段运输,运输费用100万元由A公司统一支付给甲企业,甲企业收到运输费用后,再支付给乙企业40万元的费用。在本题中,甲企业的营业额为60万元(100-40),乙
企业的营业额为40万元。如果对甲企业按100万元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又对乙企业40万元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则会造成重复征收。
(2)国际联运: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解释1】营业额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税的,“余额”计税仅限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适用“余额”计税的情况特定)
【解释2】联运业务中,允许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运费,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余额计税下,扣除项目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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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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