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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辅导(13) 2011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9/16 10:29: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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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l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例题】夏某的日工资为l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她在2008年10月的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请问夏某10月份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夏某可以得到什么救济?

【解析】夏某周六加班1天,获得2倍工资报酬,l20*2=240元,法定假日加班获得3倍工资报酬,120*3*2=720元,一共是240+720=96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96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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