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逾期没支付的,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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