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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10

发表时间:2014/11/5 9:12: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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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财产权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公司法人财产权

【高频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是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对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法》作出如下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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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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