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精选模拟(5),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例题五】甲公司与某股份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从该银行借入资金20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急需的专业设备,银行分两次等额付款,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8.4%,并规定甲公司必须提供担保。
(1)甲公司用持有的该银行的股票共4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银行不同意,后改为甲公司用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由A、B两位保证人对甲所欠银行的借款提供书面保证。
(2)银行按期发放第一批贷款1000万元时,从本金中扣除了第1年的利息84万元,在发放第二批贷款时,发现甲公司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一批贷款,决定解除合同。
(3)银行按期向甲方收取第一批贷款的利息时,甲方认为合同中未规定利息支付的日期,拒绝支付。
(4)第一批贷款到期后,甲方无力支付本息。银行要求保证人A代甲归还所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1168万元;A认为保证人为两人,自己只承担50%的责任,且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自己属于提供一般保证,暂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接受甲方提供的股票质押方式,是否正确。
(2)银行发放第一批贷款时,是否有不当行为?
(3)银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4)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日期的,应如何履行?
(5)保证A的观点是否正确,应如何界定A的保证责任性质及保证金额。
【答案】(1)银行拒绝接受股票质押方式正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2)银行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第一年贷款利息的行为不当,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向甲方返还借款利息。
(3)银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借款人甲方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未规定利息支付日期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A的观点错误。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彼此约定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银行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人在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AB两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68(1168-300-300)万元;又由于AB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承担的保证责任为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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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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