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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知识点梳理5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消费税
【解释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3】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解释4】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1)从量定额;(2)从价定率;(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价外费用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买方的代垫运费。
(2)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3、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5、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但必须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
5、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五)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解释1】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他 劳务征收营业税。
【解释2】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3】不动产:(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将无形资产无偿赠送他人,不交营业税。
【解释4】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2)其他 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解释5】兼营:纳税人兼营应税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如果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解释6】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但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解释7】注意“境内”的含义:(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3)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4)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5)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不同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企业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括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入。
(2)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者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2、建筑业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
【解释】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都应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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