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八章(4)

发表时间:2012/5/29 8:48: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四节价格法律制度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概述

(一) 价格

在一般意义上,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广义的价格,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我国《价格法》所规范的价格是指狭义的价格。

(二) 价格法概述

广义上的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价格法,是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法属于经济法。价格法与经济法中的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系密切。价格法通过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改善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市场机制的公平和效率,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价格法的经济社会功能。

二、价格调控制度

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诱导信号,同时反映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影响宏观经济的总量、结构、国际收支甚至就业,因而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国家运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总称为价格调控制度。

(一) 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价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所要表达的就是我国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宗旨。

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价格是供求关系的反映。但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政策和调控手段,能够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因此,要实现宏观经济的目标,各类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盈利密切配合,共同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 价格调控制度

我国的《价格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构筑了比较全面的价格调控制度体系。其中,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价格特别干预制度等是相对成熟的制度。

1. 价格监测制度

要实现价格宏观调控目标,保障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就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价格监测,是指价格监测机构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价格监督的信息要及时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2.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重要商品的供给,应当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是指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作用重大的商品。重要商品目录会不断调整,但粮食、食油、生猪、食糖、食盐等主副食品,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农资、成品油和棉花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为保障重要商品的储备,需要建立贷款资金和费用的补贴制度、储备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动态更新制度等。

3. 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对稳定“三农”,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农产品价格基本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主要通过储备、进出口等措施进行间接调控。2004年以来,国家又对稻谷和小麦实行了最低收购价政策,并不断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工农产品比价不尽合理、农产品价格水平总体偏低,还需要不断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另一方面,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关键是理顺比价关系。

4. 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在突遭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时,往往会导致经济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而剧烈的变化,从而使重要商品和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如不及时干预,就会给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因此,《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在2003年“非典”期间,许多省、市、自治区对相关药品、器械和生活物资的价格均实行过价格干预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概念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形成。但由于还存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而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方式,就是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干预。因此,《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所谓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六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4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