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类:
(1) 对取得的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
(2) 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物质,擅自占有、使用。
(3) 利用虚假资料,虚增或虚减国有资产价值,达到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
(4) 基建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不纳入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
(5) 国家机关对于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设账目或不设账目。
(6) 违反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7) 违反规定出售、调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8) 违反规定随意核销债权,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有上述八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例如,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建设单位将国家拨付的专项基建资金未转拨给施工单位,而是将基建资金截留在本单位,用于弥补本单位行政事业等日常经费不足上,等等。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例如,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无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标准和要求,凭空编制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立项或制定项目预算,从而骗取国家资金,等等。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例如,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超概算投资。擅自提高建设安装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额,或用多计重计费用形式超概算投资,形成资金浪费,等等。
(4)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例如,虚列材料采购成本。采购地点无原因的舍近求远,增加运输成本,利用采购和订货权力虚抬价格拿回扣,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供货单位等内外勾结,接受贿赂,监守自盗,贪污,从而以次充好,以低价充高价或将贪污的材料价值计入采购成本虚列投资额,等等。
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4)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上述四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9.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以下八类:
(1) 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未经审核和报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并且脱离本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
(2) 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 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4) 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5) 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6) 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7) 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
(8) 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上述八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虚假入库机关人员情况会
1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符合使用贷款项目虚构成符合条件的项目,骗取主管机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冒领贷款,故意夸大贷款项目有关情况达到多贷款,等等。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将款项划拨给项目单位就是滞留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将用于公共性的项目贷款用于为本单位部门谋利益,或者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等等。
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② 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 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即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减少收入,增加负债的手段,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企业和个人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通过假破产逃避缴纳税款,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等等。
(2) 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的行为,即有代收财政收入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在代收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者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等等。
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企业和个人有上述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企业和个人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等等。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将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将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为企业和个人谋取私利,等等。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例如,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进行有偿交易;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转存转贷,获得不当利益,等等。
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为:① 企业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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