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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串讲(2)

发表时间:2013/7/11 8:4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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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资料讲解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人数限制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详见教材第117页,可根据自身情况学习。

(2)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如果因为材料不全需要对有关材料予以核实,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4作出Bq涓蚍⑸涓掠芍掌?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B锲笠Bu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① 公共积累资金

② 未分配盈余

③ 合伙企业债权

④ 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誉等项财产权利。

⑤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和性质

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见教材第118页。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与个人独资企业结合学习)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教材第121页。

除了教材列举的六项外,还包括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等。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确定清算人时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

(4)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权利

(5)提出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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