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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一章(3)

发表时间:2012/2/9 9:0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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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释1】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解释2】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5)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5.判决和执行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行政复议

【案例】甲公司对县工商局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甲公司属于申请人,县工商局属于被申请人,市工商局属于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11条,见教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解释】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解释】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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