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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资料讲解4

发表时间:2013/1/24 9:02: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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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资料讲解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的实施将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经济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经济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经济立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实施就是要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经济立法便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制难以建立。为保障经济法实施,首先要加强经济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公民自觉守法;其次要加强经济执法,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准确、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国家机构通过行使经济职权实现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保证企业通过行使法人财产权使其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秩序地运行。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亦称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是经济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经济法责任固有的惩戒性,其对经济法主体行为保持端正具有威慑和督促作用,能够推动经济法主体恪守经济义务约束。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责任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前者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经济法责任的实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当事人对责任的承担无争议的情况下,取决于责任主体自觉履行的行动;二是当责任主体怠于或拒不承担责任,或者当事人对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时,则需由权利主体通过法定途径寻求实现,即申请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及强制执行。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对经济纠纷以及时解决。经济纠纷解决的过程,往往也是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实现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导致经济冲突具有多样性,因此,解决经济冲突的途径也具有多元性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对不同类别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解决纠纷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为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标准。为了准确地认定事实,仲裁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仲裁法》的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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