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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一(3)

发表时间:2012/4/24 10:0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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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了解)

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劳务价款和货物销售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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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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