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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一(3)

发表时间:2012/4/24 10:0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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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一(3)营业税征税范围,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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