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2)

发表时间:2012/9/20 10:1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四) 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计税货币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等的规定如下:

(一)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和履行。

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三) 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整个增值税制度能否正常有效运作,关系到增值税的优点能否实现。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用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撤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1)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的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须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该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规定了如下罪名:(1) 骗取出口退税罪;(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8) 逃避缴纳税款罪;(9) 抗税罪;(10) 逃避追缴欠税罪;(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2) 非法出售发票罪,等等。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前七种,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的征管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事责任。其中,“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汇总

(责任编辑:xll)

8页,当前第5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