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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2010 年不定项选择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P22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P224):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 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临时到外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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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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